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民众财富逐渐增多,中国的创一代已走到了财富传承的时点,及早做好财富传承的安排,顺利把自身的财富传递给下一代,已成为日益 为了揭开家族信托神秘的面纱,“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特邀请泰和泰(成都)律师事务所杨竹一律师开设此专题讲座,分享和交流信托相关实务理论与实务知识,介绍国内家族信托的现状,详解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的运营模式及律师在信托业务中担任的角色和职能。
同时也有幸邀请到了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家事业务部主任魏小军老师和新时代信托私人信托部首席财富顾问,中国私人银行家俱乐部创始人兼秘书长陈云老师担任点评嘉宾,从律师、学者和信托公司实务操作的角度,共同探讨和交流家族信托理论和实务问题。
题目:在信托法律原理视角下揭开家族信托神秘面纱
主讲人:杨竹一(泰和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持人:“家事法苑”团队邓雯芬
点评嘉宾:魏小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家事业务部主任)
点评嘉宾:王小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托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点评嘉宾:陈云(新时代信托私人信托部首席财富顾问,中国私人银行家俱乐部创始人兼秘书长)
时间:年3月30日(星期三)晚20:00——22:00
在信托法律原理视角下揭开家族信托神秘面纱
主讲内容纲要:
一、信托的前世今生
二、信托的法律逻辑
三、国内家族信托的现状
四、遗嘱信托
五、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的运营模式
六、律师在信托业务中能做的工作有哪些
主持人发言
各位群友:
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参与今晚的讲座,我是主持人邓雯芬,“家事法苑”团队成员。首先,请容许我介绍一下今晚沙龙的主讲人和点评嘉宾。今晚为大家带来精彩发言的主讲人是泰和泰(成都)律师事务所杨竹一律师。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年-年曾供职香港恒生银行,年后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家事法律、家族企业运营法律服务、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
同时今晚我们也有幸邀请到了魏小军老师、陈云老师和王小成律师作为点评嘉宾。婚姻家庭继承法方向博士,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导、财富传承法律问题研究中心负责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家事业务部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陈云老师是新时代信托私人信托部首席财富顾问,中国私人银行家俱乐部创始人兼秘书长,认证私人银行家、国际金融理财师。有着近十年的家庭财富管理经验,擅长于依据家庭的不同生命周期及风险偏好,并结合不同的经济周期,提供全方位的财富管理建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托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家族办公室联盟上海分会副会长,中华遗嘱库公益项目律师志愿团副团长;东方卫视《东方直播室》特邀嘉宾。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方向案件的研究和处理,代理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近年来,对民事信托有较为深入研究,将信托制度与婚姻家事案件实现了高度的融合。年上半年成功办理全国首例子女抚养费信托案。
近几年,“家族信托”这一财富管理和传承方式逐渐引起国内民众的 信托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最初是为了规避关于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规定,在15世纪得到衡平法承认。因此信托从其诞生之日起即带有规避法律的“原罪”。信托诞生于英国,在当代发展得最好的是美国,美国信托从豪门巨富到普罗大众都在使用。美国公民使用信托无法逃避联邦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但可以逃避遗产税。美国也是当今唯一承认信托可以避免遗产税的国家(离岸地除外)。看信托在美国如何避免遗产税:如果将万美元放入朝代信托,以6%的年利率计算(税前),那么50年后这笔财富将增加为1.84亿美元。但如果同样的钱如果没有进入信托账户,,以55%的遗产税计算,免税额为万美元,经过两代人那么50年后这笔钱只有万美元。目前美国免税额度是万美元,如果把万存入信托账户,无须缴纳赠与税或遗产税。美国人将财富装入信托是,常用万美元做头期款,可以购买更多的资产。这是传承的复利密码。但是在中国目前没有开证遗产税的情况下,用信托规避税收的说法就不成立了。当今最为灵活的离岸地信托是萨摩亚信托法,反强制继承权永久持有,不需要配偶同意,不需要婚姻证明。
二、信托的法律逻辑
1、信托的定义:《国际信托公约》(中国未加入)定义为:一个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者死亡是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为某个特定目的,将其财产置于委托人的控制之下。我国《信托法》第2条定义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行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案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法律关系:主体:委托人(在英美法系下委托人在转移了信托财产后即退出信托法律关系,不再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但在中国的《信托法》中明确规定了委托人的法律地位,所以在中国,委托人是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并且享有拥有很大权限。)————设立信托法律关系的人负有转移信托财产的义务,我国《信托法》用了5个条款对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受托人--------接受信托财产并负有管理义务的信托当事人,我国《信托法》用了19个条款对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的了规定,但却没有制定一部受托人投资目录准则,直接导致国内家族信托受益人的权利不明,无法真正规制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投入高风险行业时应承担的责任;受益人——按照委托人的信托协议安排享有信托利益的人(我国《信托法》允许委托人成为受益人但不能是唯一受益人,否则该信托设立无效。也允许受托人成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能只有委托人,否则该信托也应归于无效。委托人可以有多个。)
客体:信托财产。整个信托法律体系就是一部围绕着信托财产展开的特别法。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有分别,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一物二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物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物权,但移植到大陆法系国家,一物二权必然要做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因此在我国,信托法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为委托人,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即债权。(目前国内学界对信托收益的权利到底应该是物权还是债权存在着很大争议,以何宝玉、周小明为代表的学者坚持信托财产受益权是债权,以徐卫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信托受益权应该是物权。)周小明教授认为信托法应该是一部独立的特别民法,信托的受益权应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3、信托的设立:信托时限:我国对信托设立后的存续时间没有明文规定,在英美一些国家也已取消永久信托。在英国,一项信托存续的时间是自信托成立时已存在的寿命长度加上21年(反永久所有权规则),其立法目的在于认为财富应为公共利益所用。离岸地中萨摩亚群岛允许设立永久信托,开曼群岛设立信托年为限,泽西群岛允许设立年为限的信托。
4、信托设立的效力:合法财产,自有财产,设立时已经存在的财产,不能是未知的权利。委托人以自己为唯一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违背为他人利益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托特征,应被认定为无效信托。信托设立后,财产转移时信托生效。遗嘱信托例外。
三、国内家族信托的现状
1、法律制度不完善,信托登记尤其是不动产登记缺失;
2、存在双重课税,信托财产转移时的税收,投资所得财产的收益纳税,受益人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国际通行实质课税,即谁受益谁缴税。
3、没有投资目录准则,无法监督受托人对家族信托财产的投资动向,赋予受益人投诉、撤换受托人的权利;
4、没有信托保护人的相关规定,无法完成信托设立后的执行监督。
四、遗嘱信托
目前是中国最难实现的信托法律关系,尽管有遗嘱公证,但不能解决忠于立遗嘱人的意愿还是最大化受益人的权益之间的矛盾。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不细致导致在实际履行中,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作用微乎其微,不能达到真正管理遗嘱执行的作用。处于法律真空。律师在实践中应当谨慎从事。
五、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的运营模式
1、信托公司主动管理型(年收益率很难做到8%,上亿的资金量可以达到)
2、私人银行主导
3、私人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
4、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
六、律师在信托业务中能做的工作有哪些:
1、选聘信托机构并与之合作,共同设计信托模式
2、厘清信托资产
3、信托成立地“比价”
4、设计信托架构中的国际私法比较,论证
5、一系列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草拟与审查
6、与外国律师的合作
7、协助办理信托财产的登记;
8、监督信托执行情况.
主持人:
好的,非常感谢杨律师内容十分详实的分享,从家族信托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下面进入我们的嘉宾点评环节,有请我们的魏小军老师发表点评意见,大家欢迎!
魏小军老师点评
1.关于家族信托是否是民事信托的问题。首先我们中国的信托法,对于信托是这样的一个分类,信托分成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私益信托又分为非营业信托和营业信托,营业与非营业是以受托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来做受托人,如果是盈利的,则为营业信托,如果是非盈利的,则为非营业信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说法是,非营业私益信托就是民事信托。我国立法者的角度来说,如果由信托公司来做就是家族信托,它是营业性信托;如果是由基金会等以非盈利性的方式来做受托人的话,就是民事信托。
2.信托收益权能不能对抗受益人的债权人的问题。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收益权可以转让、继承,可以用来还债。虽然信托受益权还债的时候具体怎么操作,信托法的条文表述的不是很确切,但是它是可以用来还债的。
3.可以通过信托设计来实现后位继承的目的。信托有灵活性,当事人可以通过信托文件设定,让儿子得房子,但又不是说把所有权交给他,我认为这个结构是可以设计的。
4.避债的问题也是大家都很关心的,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进行探讨。如果说信托能够完全避债,完全隔离,这个肯定是夸大了。按照中国的信托法来说,信托确实能发挥一定的隔离效果。但如果设立信托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撤销。不过我们信托法给了一个很有意思的规则,它保护善意受益人,如果你善意的受益人已经取得了这部分利益了,法律还是要保护的。
5.在信托中附条件分配利益,包括受益人的具体的确定,能否附条件实际上是值得讨论的。因为信托法规定的是,受益人或受益人的范围不确定将导致信托无效。我认为可以在信托文件里面划定一个范围,然后设定一定的条件,在这个范围中能确定受益人。
6.信托可以实现对婚变风险的防控。
7.现行立法对非公益信托保护人缺乏明确规定,我认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设定。
陈云老师点评:
大家好,我是新时代信托首席财富顾问陈云,首先,感谢杨晓林律师和邓雯芬律师的邀请,很高兴能有这么个机会与大家交流。其次,感谢杨竹一律师的精彩分享,杨律师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国内家族信托的状况,受益匪浅。为了体现信托更为广泛的应用空间,我们将之称为私人信托,相比较而言,家族信托偏向于以实现高净值家庭的财富保全和传承为目的,而私人信托既可以是以财富的保全与传承为核心目的,也可以是以家族成员的教育、养老、创业为目的,还可以是单纯的为了财富的保值增值,既可以是上述目的的综合,也可以为单一目的而设。
前面两位老师是从法律和理论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阐述,那我更多的是从实务的角度,跟大家分享几个方面的问题。因为我是从事实务的,不是法律方面的研究者,所以中间有说的不太完整的地方,请大家多多包涵,相互学习和交流。
第一,是关于私人信托的法律环境。整体来说,私人信托的法律环境是不完善的,毕竟中国的信托制度起步非常晚,但从监管层所释放的信号来说,都非常支持信托的这种创新。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信托财产。分两个方面,第一个我们先说信托财产的范围,无需登记的金融类资产作为信托财产是没有什么疑问的,对于需要登记的,比如房产、股权等,其实也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当然,无论是哪种形态的财产,都有两个前提,一是合法,第二个是必须要有完整的所有权的,这两个条件必须要同时具备。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效力的问题,大家普遍觉得,制约我国私人信托业务发展的因素之一在于缺乏信托的登记制度。这个确实存在,但也大可不必担心,因为:一方面,信托法只要求在信托设立时进行登记,并没有要求设立后的交易也需要进行登记,实务中,股权也好,房产也好,往往采取的都是先用资金设立信托,再以资金进行相应的股权或者房产的购置。而且信托财产不登记、不公示只是无法对抗第三人,实际中,对于没有这方面顾虑的委托人来说,这方面的影响基本上不存在的;
另一方面信托法也承认补办登记的法律效力,也即等到信托登记制度完善之后,再做信托登记,也是来得及的。在缺乏登记制度的情况下设立私人信托,对于后续的债务问题,信托财产既存在着不会被执行的可能,实务中也增加了执行的难度。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上天一定要下雨,不做任何防护措施出门,一定是会淋湿的,但拿把伞或者披件雨衣,虽然不能保障绝对的不会被淋湿,但多少能够规避一些风雨,而信托,就相当于这把伞或者这件雨衣。
第三个方面是律师能够在私人信托中担任的角色。除了杨律师刚才所说的那些内容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成为私人信托下面的保护人。在实务中我们看到,对于信托保护人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保护人的角色又非常重要,他需要代替委托人行使部分或全部信托项下的权利,所以,这个人必须是委托人十分信任,同时又具有非常强的处理事务的能力和良好的执业操守。我们婚姻家事的律师群体在这方面是非常有优势的。一旦成为信托项下的保护人,意味着这个家族的所有法律事务,基本就都是需要您处理了,因此律师在私人信托方面的发挥空间,将会是巨大的。
当然,刚才杨律师也说了,除了公益信托有对监察人做出相关规定之外,私益信托在保护人方面缺乏相关规定,这可能造成保护人无法完成对信托的监督。实际中,私人信托合同属于民事合同,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即委托人和受托人于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所有规定,都是由效力的,都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保护人在履行信托相关权利的条款也是通过信托合同加以约定的,也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除了上面这三个角度的问题外,其实实务中还是有很多点需要跟大家进行探讨的,包括前面老师提到的税务方面的问题,包括受益人范围的确定,而且在设立的过程中,又如何跟银监会的反洗钱的这种要求有一个很好的区分,以及信托财产的管理的问题,信托设立中的注意事项以及具体的条款如何拟定,私人信托产品的具体不同形态,比如保险金信托,具体如何来定,由于时间关系,今天难以一一和大家交流,如果以后有机会,我们可以针对某个点再与大家分享,我的交流就到这里了,谢谢大家!
王小成律师点评
一是关于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分类。我国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三个类。立法之初主要是为了规范营业性信托,所以并没有规定为商事信托,而直接规定为营业信托。家族信托究竟是属于哪一类,我觉得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其实,一个大的家族在进行家族信托设立时,往往会涉及私人信托和公益信托的交叉安排的内容,所这方面我觉得没有必要过多的展开分析。
二是信托受益权的问题。在英美法系,受益权基于“双重所有权”的制度传统,属于“衡平法”的所有权。到了大陆法系,很多人都在讨论,信托受益权是具有物权还是债权?这是用大陆法系传统思维来考虑这个问题。其实它是权利的一个集合,既有物权性质,也有债权性质,它是综合性的权利。
三是遗嘱信托的问题。最近浙江舟推出了一单遗嘱信托,在目前的情况下,进行开拓是值得点赞的。但是,信托财产是委托给还是转移给,这个存在争议。如果受托人如果没有拿到所有权是无法进行真正管理的。
四是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权可以设立信托,在我们国家是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信托法有明确的规定,财产权可以作为信托此财产。比如,对于股权是实物财产还是财产权,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
五是信托避债的问题。信托法已有规定,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执行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基本上是“有限责任”,基于信托财产本身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执行。对于非因信托财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债务,除非是信托设立之前,针对信托资产就享有了优先受偿权的。我认为对信托财产的保护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六是关于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受托人在管理过程中,在违反信托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所取得的财产是否应受到保护?从英美法系的规定来看,善意第三人是受保护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七是关于信托保护人的问题。离岸信托的设立地在离岸岛,为了加强对受托人进行监督,保护人非常重要。目前我国民事信托,对信托保护人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公益信托有规定。家族信托如果是在岸的情况下,信托保护人是否为必要的?如果信托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传承,且在我国对于受托人监督授予委托人的权利非常大,设立保护人是否必要?可以做进一步的探索和尝试。
八是关于夫妻财产隔离的问题。为了隔离婚姻的风险,防范继承风险,家族信托是有优势。这方面的实务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这一功能不能被忽略。
九是与大家分享一点慈善法的问题。该法律的出台,公益慈善信托,由“批准制”改为“备案制”,改变很大,我们应期待能有进一步的发展。目前,针对慈善法的细则正在进行制订,新的领域会有更深入的展开。我的点评就到这,非常感谢大家!
主持人:
非常感谢各位主讲嘉宾和点评老师的发言,今晚的沙龙气氛非常好,诸位群友也十分积极,热情参与,在线实时收听人数一度保持在人以上,最高峰值人看来家族信托的话题,大家都十分 杨竹一,泰和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年-年曾供职香港恒生银行,年后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家事法律、家族企业运营法律服务、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
从业以来一直秉持做事先做人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决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简洁、精练、情理相融的法律文书写作和犀利、思辨的口才见长。在民事纠纷领域注重通过调解谈判方式解决争端,在公司商务领域注重从公司内控体系出发进行风险防范,在诉讼仲裁领域注重情理结合发挥法庭辩论技巧最大限度体现庭审效果。始终认为律师最可贵的精神是独立思考,奉行法律信仰,维护程序正义。
点评嘉宾简介
魏小军,婚姻家庭继承法方向博士,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导、财富传承法律问题研究中心负责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家事业务部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主要论文:《试论我国法律中的遗嘱形式规则》,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8年第2期全文转载,原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无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意思推知的法经济学分析》,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6年第11期全文转载,原载《学术论坛》;《我国继承法之遗嘱有效要件研究》,《家事法研究》8.11;《我国四法域遗嘱方式立法比较研究》,《政法学刊》.1等。
专著:《遗嘱有效要件研究——以比较法学为主要视角》,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年;《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四区域继承法比较研究》,参著,群众出版社年;《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继承编制定研究》,参著,北京大学出版社年。
魏小军老师的博客: 魏小军老师的新浪微博: 陈云,新时代信托私人信托部首席财富顾问,中国私人银行家俱乐部创始人兼秘书长,认证私人银行家、国际金融理财师。
有着近十年的家庭财富管理经验,擅长于依据家庭的不同生命周期及风险偏好,并结合不同的经济周期,提供全方位的财富管理建议。
12年开始研究以私人信托为载体的家庭综合财富管理,以财富的保值、保全与传承为核心,致力于帮助中国的高净值家庭实现基业长青、富过三代。12年底创立中国私人银行家俱乐部,引领中国式的家族财富管理,目前获得业界及高净值家庭的广泛 王小成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托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家族办公室联盟上海分会副会长,中华遗嘱库公益项目律师志愿团副团长;东方卫视《东方直播室》特邀嘉宾。
年度,被司法部授予“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称号;年度,被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授予“-年度优秀民事代理律师”称号;年,《民事信托在家事法律服务中的应用实践》获第十一届华东律师论坛论文二等奖。
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方向案件的研究和处理,代理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近年来,对民事信托有较为深入研究,将信托制度与婚姻家事案件实现了高度的融合。年上半年成功办理全国首例子女抚养费信托案,在业内引起较大轰动;最先提出“家族信托元年”概念,为律师办理民事信托、家族信托等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业务起到了开拓推动的作用。曾受邀到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地、上海律师学院授课,到私人银行、信托公司、家族办公室等机构开展讲座和培训。
主持人简介
邓雯芬,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婚姻家庭法方向)硕士,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家事法苑”家事律师团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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