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云南中甸中心镇一位名叫初称达瓦的藏民,在镇前神山上砍伐了几棵神树,被当地归化寺的僧侣抓获。按照宗教禁忌,神山上的一草一木都不可伤害,砍伐神树是非常大的渎神行为,也严重违犯了藏族社会的行为规范,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僧侣们的判决果然十分严厉,初称达瓦所受到的惩罚是:他的头发被绑在马尾巴上,由马拖着他从他家门前一直走到归化寺。结果呢,他一身血肉模糊,生命由此终结。(杨学政《原始宗教论》62页,云南人民出版社年出版)
用现代人的眼光看,仅仅砍了几棵树就被执行死刑,未免太残酷了。可是每种文化环境的游戏规则是不一样的,其法律也就不一样。既然法律不一样,死刑适用的罪行也就不一样。
在那些组织结构比藏族更加简单的社会,五花八门的死刑可能令现代人瞠目结舌。有的原始社会根本没有宪法和刑法,而只有私法,连杀人这样的犯罪行为也不会引来政府的制裁,因为他们根本没有政府。被杀者亲属自然地担负着复仇的责任。而复仇的对象并不限于杀人者本人,如果被杀者亲属有机会对杀人者亲属下手,那也算是复仇。一些氏族或者家族就这样复仇来复仇去,于是造成了“世仇”。
俊德堂藏品:籍洪达作品
最奇怪的复仇出现在是澳洲第厄利族,“他们故意把死刑加之于凶犯的哥哥身上而不是加之于凶犯本人。”(罗维《初民社会》页,凤凰出版集团江苏教育出版集团年出版)按照许多其他民族的规定,复仇的屠刀可以砍向包括凶犯哥哥在内的若干亲属,但那是在对凶犯本人复仇不方便的情况下发生的,复仇者最希望杀死的肯定是凶犯本人。可是在第厄利族的习俗中,凶犯本人可以逍遥法外,他的哥哥却必须承担后果,这种奇怪的规定可能只有独此一家,堪称举世无双。
也有杀人者为了避免遭遇复仇,而愿意用赔偿财物的方式了结仇恨。在既没有复仇也没有赔偿的时候,这两家亲属绝对不可以在一起吃喝。杀人者亲属不可到被杀者亲属家吃喝,被杀者亲属也不可到杀人者亲属家里吃喝。不但如此,连在第三者家里相遇并吃喝也绝不可以。这种禁忌严重到什么程度?严重到一旦发生就必须将当事人处死,这个社会认为这样的人必须处死,而没有饶恕的余地。非洲中部的努尔人部落,在二十世纪的上半页还使用着这样的法律。(普里查德《努尔人》也,华夏出版社年出版)他们事实上已经不是典型的原始社会,英国人建立的殖民政府已经在那里
在南太平洋地区卡伊人的社会,一个偷农作物的贼如果就在农田中被当场抓住,那么可以立即将他处死。在今人看来,这种过失与最严重惩罚之间,真是太不平衡了。(罗维《初民社会》页,凤凰出版集团江苏教育出版集团年出版)
美拉尼西亚地区的班克斯群岛,男人们长大了都得加入男子公会,而且都生活在公会的公共营房里。营房分为一个个房间,公会内部有非常严格的等级制,每个等级的会员使用着不同的房间。如果谁冒昧地闯进了比自己等级高的房间里,那么这个人必定要被处死。(罗维《初民社会》页,凤凰出版集团江苏教育出版集团年出版)如此严厉的刑罚当是为了促进人们对于这种等级制的严格遵守,所以它反映的是等级制的严厉程度。这种程度几乎超过了后来阶级压迫最为严厉的阶级社会,比如奴隶社会,一个奴隶还不至于因为走错了主人的房间而被杀头。
在南太平洋地区的萨摩亚人中,一个部落在一个空旷的广场上举行会议时,禁忌一切外人闯入。如有冒昧闯入者,那就必须执行死刑,将其处死。(罗维《初民社会》页,凤凰出版集团江苏教育出版集团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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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的祖鲁人对待士兵的要求特别严格。打仗的时候如果有人退缩,这个人自然要被处死。另一种情况就很有点不合情理。每次打仗结束,军官们必须检举出怯懦者以供屠杀,即使这次战争个个英勇善战,没有一个懦夫,也必须找出懦夫来供死刑之需。(罗维《初民社会》页,凤凰出版集团江苏教育出版集团年出版)这显然是一种杀一儆百的立法思路,为的是警戒下一回谁也不要怯懦退阵。为了达到境界效果,那个并未怯懦却遭到屠杀的人成了族群的牺牲品。
原始人一般非常注重对具有财富的人表示尊重,他们常常选那些富人当酋长(说是选,实际上常常是自然形成的),但是他们的目的是要富有的酋长经常设宴招待大家。如果自己的酋长很吝啬,积聚了财富而不及时拿出来让大家分享,那么大家就会将酋长处死。有的酋长就因为散财晚了一步而一命呜呼。在非洲约卢巴,氏族内部掌握最高权力的是一个老年人集团,他们常常选出一个行政长官,作为这个老人集团的傀儡,表面上看,处理行政事务的是他,实际上他事事都得听从老年人集团。如果长官不愿意与老人集团合作,老人集团就以神断证明长官继续任职有违神意,并给他送上一包毒药。
对于个人积聚的巨额财富,老人集团也不会轻易放过。如果某个暴发户舍不得通过约定俗成的渠道将财富的大部分贡献给社会,老人集团便会找一个刑事罪名控告他,并按照民族传统举行一个神断,因为在非洲,一切案件最后的判决权都在神而不在人。当这个倒霉的富人被召来举行神断的时候,老人集团早就做好了神签,无论抽到哪个签都会显示:神认为你有罪。于是这个富人立即被处死,他的财产由老人集团和行政长官瓜分。(罗维《初民社会》页,凤凰出版集团江苏教育出版集团年出版)
非洲阿散蒂人有一个极为奇怪的法律,一个孕妇如果犯了死罪,不能在生产之前处决,必须等到生下孩子之后。奇怪之处在于,生产之后,要将婴儿与这位母亲同时处决。他们不处决孕妇并不是为了保护无辜的孩子,而是等到孩子出生以后,成了一个有意识的生命,好向孩子宣告死刑及其原因,然后再行处决。因为按照他们的观念,一个人如果将要被处死,他的灵魂必须知道他为什么被处死。孩子处于母腹之中,没有自我意识,如果将胎儿跟孕母一起处死,就违背了这个社会的宗教信仰。但是,这个无辜的孩子出生之后跟母亲一起赴死,却不违背他们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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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阿散蒂人社会,一个男人如果与一个正行月经的人发生性关系,这个男人就得被处死。
如果谁胆敢在灌木丛中强奸一位已婚妇女,强奸者将被处死。
跟首领的妻子们通奸者也要处以死刑。
更为奇怪的是,阿散蒂人对他人的辱骂并不看作是私事,而是被看作犯罪。骂一句平民都是犯罪,若是对最高首领辱骂或者有其他冒犯行为,也得处以死刑。阿散蒂人似乎是一个滥用死刑的社会。
阿散蒂人的法律还有一个奇怪之处。一个人如果自杀身亡,不管你是出于什么原因,必须将自杀者的遗体送到法院受审。法官将对着遗体严肃地宣告他的罪行,接着砍下遗体的头颅。这样做的依据是,只有国王才可以处置他人生命,自杀者随意处置自己的生命,显然是冒用了国王的权力,而且有藐视法庭之嫌,所以必须追究其责任。(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年出版)
(作者摩罗为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主要著作有《中国站起来》《中国的疼痛》《圈子决定格局》《性爱的起源》《国王的起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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